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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迫在眉睫”

 
来源:大社会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8
 
集体协商制度起源于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被认为是产业中的宪章性制度。它用一种有秩序的方式将分歧转变成一致,它创造了政府解决产业冲突的一种可靠手段,是劳资冲突制度化的“伟大社会发明”。 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以提质增效为重点深化集体协商工作,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推动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健全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提高。”这意味着我国集体协商工作迈入了新阶段,从以往建制和扩大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阶段,进入到参与和影响工资制定,发挥实体性作用的阶段。 集体协商制度起源于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被认为是产业中的宪章性制度,它赋予了劳资双方共同遵守的义务,并不断用一种有秩序的方式将分歧转变成一致,它创造了政府解决产业冲突的一种可靠手段,是劳资冲突制度化的“伟大社会发明”。作为工会改善其成员雇佣条件的主要方式之一,集体协商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在企业、地区以及国家层面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同时保护个体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从1992年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开始,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有关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和法规,不断强化集体合同的地位和作用,以期形成劳资双方沟通、理解和形成共识的制度。 然而,由于中国工会的独特地位和职能,使得中国集体协商制度与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存在很大不同。一方面,集体谈判是一种力量平衡机制,承认双方的利益冲突和各自的强制手段,而集体协商则是一种合作参与机制,强调双方的利益一致和劳资和谐;另一方面,中国工会与国家具有更加紧密的关联,在体制内具有更加优势的地位,也使得集体协商制度具有更强的国家意志。因此,学者们一般把中国集体协商称之为“国家主导型集体协商”,在这种“党政主导、多方推动、工会运作”的集体协商模式中,工会和地方政府往往调动一切行政资源,自上而下地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集体协商制度得以在短时间内全面铺开,在建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效果,但也面临基层工会协商质量不高、作用不大等形式化问题。 集体协商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研究者们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把原因归结于企业工会的“制度性弱势”。由于许多企业工会对企业依附性过强,无法解决在集体协商中的平等主体问题,往往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缺乏实际效果。第二种观点把原因归结于劳资谈判主体的不对等。与工会形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体系不同,中国的雇主组织发展缓慢,尤其基层的雇主组织缺失,这就导致区域性和行业性的集体谈判中雇主方谈判主体缺位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立法是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而我国却将劳资关系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这侵蚀了本应劳资双方自由协商的空间,使其丧失了本质功能。 虽然对于集体协商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社会各界对于集体协商作用的发挥都有共同的期待。新形势下,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尤为突出,劳动者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公平要求不断增强,对工资增长、工作环境改善、发展自身权益的“法外诉求”日益强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因此,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准确把握职工需求的时代特点和发展规律,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显得迫在眉睫。 集体协商制度起源于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被认为是产业中的宪章性制度。它用一种有秩序的方式将分歧转变成一致,它创造了政府解决产业冲突的一种可靠手段,是劳资冲突制度化的“伟大社会发明”。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以提质增效为重点深化集体协商工作,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推动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健全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提高。”这意味着我国集体协商工作迈入了新阶段,从以往建制和扩大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阶段,进入到参与和影响工资制定,发挥实体性作用的阶段。集体协商制度起源于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被认为是产业中的宪章性制度,它赋予了劳资双方共同遵守的义务,并不断用一种有秩序的方式将分歧转变成一致,它创造了政府解决产业冲突的一种可靠手段,是劳资冲突制度化的“伟大社会发明”。作为工会改善其成员雇佣条件的主要方式之一,集体协商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在企业、地区以及国家层面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同时保护个体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从1992年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开始,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有关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和法规,不断强化集体合同的地位和作用,以期形成劳资双方沟通、理解和形成共识的制度。然而,由于中国工会的独特地位和职能,使得中国集体协商制度与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存在很大不同。一方面,集体谈判是一种力量平衡机制,承认双方的利益冲突和各自的强制手段,而集体协商则是一种合作参与机制,强调双方的利益一致和劳资和谐;另一方面,中国工会与国家具有更加紧密的关联,在体制内具有更加优势的地位,也使得集体协商制度具有更强的国家意志。因此,学者们一般把中国集体协商称之为“国家主导型集体协商”,在这种“党政主导、多方推动、工会运作”的集体协商模式中,工会和地方政府往往调动一切行政资源,自上而下地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集体协商制度得以在短时间内全面铺开,在建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效果,但也面临基层工会协商质量不高、作用不大等形式化问题。集体协商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研究者们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把原因归结于企业工会的“制度性弱势”。由于许多企业工会对企业依附性过强,无法解决在集体协商中的平等主体问题,往往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缺乏实际效果。第二种观点把原因归结于劳资谈判主体的不对等。与工会形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体系不同,中国的雇主组织发展缓慢,尤其基层的雇主组织缺失,这就导致区域性和行业性的集体谈判中雇主方谈判主体缺位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立法是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而我国却将劳资关系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这侵蚀了本应劳资双方自由协商的空间,使其丧失了本质功能。虽然对于集体协商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社会各界对于集体协商作用的发挥都有共同的期待。新形势下,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尤为突出,劳动者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公平要求不断增强,对工资增长、工作环境改善、发展自身权益的“法外诉求”日益强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因此,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准确把握职工需求的时代特点和发展规律,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显得迫在眉睫。

文章来源:大社会 网址: http://dash.400nongye.com/lunwen/itemid-261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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